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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参考卫生部产前诊断专家组拟定的《产前产科超声检查指南(讨论稿)》、广东省《产前超声检查技 术指南》、及从事产前超声检查工作的专家提供的产科超声检查标准,由中国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会超声分会妇产科专业委员会的专家编写、并经《全国产前超声检查 规范化研讨会》讨论通过了《产前超声检查规范(建议稿)》。供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疗单位及人员参考。 &; &;&; &; 产科超声检查可分为三类:①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期妊娠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②系统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中孕11~14孕周及18-24孕周进行的胎儿系统超声检查。③针对性检查。要明确指出产科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胎儿畸形。妊娠18~24周时超声应当检查出的致命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腹壁缺损及内脏外翻、致命性软骨发育不良。 一、人员要求 &; &;&; &; 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大专以上学历,而且具有中级以上超声医学 专业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二、设备要求 &; &;&; &;实时超声诊断仪。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单位,应具有一台以上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并配有图像记录设备。 三、超声检查标准 (一)早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常规产前超声检查) 1、检查内容:确定宫内孕、诊断多胎妊娠、评估孕周、排除妊娠有关异常(异位妊娠、葡萄胎、胎停育)、排除其他妇科疾患(盆腔肿块、子宫畸形)等。 2、检查方法:经腹部超声检查;腔内超声检查 3、检查项目: &; 胎囊(大小、形状、位置) &; 胎芽(头臀长、胎心搏动) &; 子宫、双附件 (二) 中、晚期妊娠常规产前超声检查 1、检查内容:胎儿生长参数、羊水、胎盘、确定妊娠数、胎位。 2、检查项目:测量胎儿生长参数(双顶径、头围、股骨长、腹围);评估胎儿孕龄和体重;观察胎位、脊柱排列、胎心快慢、胎盘位置、羊水量。 3、说明:在实施中、晚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中,可能发现无脑儿等畸形,超声报告要作具体说明,并转致授权产前诊断的医疗单位确诊。 (三)胎儿系统超声检查(在时间、仪器和人员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胎儿系统产前超声筛查) 1、检查内容:包括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的内容,还应增加对胎儿主要脏器进行形态学的观察;对胎儿严重致死性畸形进行观察。 2、早中孕11~14孕周检查项目: &; &;&; &; 胎儿头颅和颅内结构、面部(眼眶、鼻骨)、颈部(颈项部皱褶厚度)、四腔心、胃、膀胱、腹壁和脐带附着处、脊柱、四肢。 3、18~24孕周检查项目: &; &;&; &;&; &;&; &;头部:颅骨、大脑、脑中线、侧脑室、延髓池。 &; &;&; &;&; &;&; &; 颜面部:唇。 &; &;&; &;&; &;&; &; 心脏:四腔心切面。 &; &;&; &;&; &;&; &; 脊柱:脊椎骨的走向与排列。 &; &;&; &;&; &;&; 腹部:腹壁的完整性、肝、胃、双肾、膀胱。 &; &;&; &;&; &;&; 四肢:长骨(不包括手、足及指、趾数目) &; &;&; &;&; &;&; 胎儿脐带结构及其附着部位。 4、说明:因胎位、羊水少、母体等因素的影响,超声检查不能很好地显示某些结构,超声报告需根据检查情况如实记录。 (四)针对性检查 &; &;&; &;针对性检查宜在系统胎儿超声检查基础上,针对胎儿、孕妇特殊问题进行特定目的的检查。如心血管系统有疑问应进行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常规母体血清筛查发现甲胎蛋白持续增高的孕妇进行针对性超声波检查以降低开放性神经管畸形的风险。 (五)超声检查报告 &; &;&; &;&; &; 超声诊断报告应与上述标准一致,阳性结果要有图像记录。因为胎儿、孕妇等因素导致对胎儿解剖评价受限的情况,要记录在报告上,必要时进行随访检查。超过18-24周系统产前超声检查时间,根据超声检查显示的器官如实记录胎儿脏器的检查情况。 四、安全性 &; &;&; 目前的科学研究结果表明,胎儿产前超声检查是安全的。总体原则是掌握适应症,在规定允许的最低超声暴露条件下获得必要的诊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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